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有序管理的秩序,促进市场文明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其它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市场的管理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保证公平交易和平等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凡本市场一切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参与市场经营的相关业务经济活动。
第五条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上岗后一律必须佩戴上岗证、做到热情服务文明管理。
第六条 严格管理好并做到市场内一切商品必须要实事求是地按实际行情价格标准开票。各岗位工作人员千万要认真负责把好关严格杜绝逃票事件发生,严防国家税收流失。
第七条 市场内禁止下例行为:
(一) 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二) 联合定价或者串通哄抬价格;
(三) 销售商品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称缺量;
(四) 不符合食品卫生法的一切商品。
第八条 市场管理人员在市场内也不得从事商品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不得侵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